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2016年05月18日 13:4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16-05-12 10:10 点击:[]

赣府字[2016]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星子县,设立县级庐山市,将九江市庐山区牯岭镇划归庐山市管辖。以原星子县和九江市庐山区牯岭镇的行政区域为庐山市的行政区域,庐山市人民政府驻南康镇紫阳南路45号。庐山市由省直辖,九江市代管。
二、将九江市庐山区更名为濂溪区。
三、将驻九江市濂溪区赛阳镇的庐山云雾茶场(含剪刀峡景区入口)、庐山茶科所,驻莲花镇的莲花林场,驻海会镇庐山茶场管理范围划入庐山市牯岭镇管辖。
四、从九江市濂溪区海会镇析出高垅、庐山水泥厂、五星、双垅、银门、谷山、青山等7个村(居)委会,设立九江市濂溪区高垅乡,乡政府驻高垅居委会。
五、将调整后的九江市濂溪区海会镇(海会、庐星、彭山、长岭、五洲、光明等6个村、居委会)划归庐山市管辖。
六、将调整后的庐山市蓼花镇更名为庐山市星子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九江市自行解决。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防控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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