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救古村 乡村规划要谨慎

2016年06月15日 07:35 2016-06-10 吴必虎 虎说八道 点击:[]

嗷呜~~老虎要进村了?是的,在9月第二届古村大会召开之前,我们大会秘书处邀请几位古村领域大咖进行线上分享活动,解读古村保护与活化,而其中就有一位“虎先生”,中国古村镇大会主席、北大教授——吴必虎作为首期分享嘉宾,想知道“虎先生”带来了啥干货?看下面,小冰端午熬夜为你整理出来啦!


吴老师:大家好,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乡村旅游救古村 乡村规划要谨慎》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旅游发展破坏了古村? 被躺枪的旅游开发》

古村面临生存与发展危机,这是从上到下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在保护古村的阵营中,旅游到底是起到了好作用还是坏作用,其实是个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在古建筑、文物、人类学和民俗学家眼里,旅游是个“坏孩子”。听听冯骥才老师怎么说:“我认为不能把旅游作为村落保护的出路。……旅游如果是为了赚钱,像企业一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定会造成对村落的破坏”。著名古村古镇保护专家阮仪三教授多次强调:“乡愁不是喧嚣的旅游……一些地方打着‘发展旅游’的旗号,拆了古村落、古遗址,建起仿古村、仿古街,说穿了就是为了一个‘利’字! ”。


当然,确实也有不少打着开发旅游的旗号大肆圈地、破坏历史地段、为了房地产暴利的商人和官员做了一些坏事: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江村(明代抗倭古所城)被当地政府以创建“绍兴古代抗倭第一城”的设计“拆旧建新”遭到毁灭;河北易县满族忠义村(清东陵守陵村落)被以旅游开发名义遭到拆毁重建。


也有不少专家批评发展旅游之后,宁静的村落喧嚣起来了,太多商业化了。似乎一提商业化就是道德不洁,抬不起头了。这个问题也要正确地看待。什么是商业化?商业化说到底就是大众化。谁在引导或主导商业化?显然是购买产品的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商业化的东西最后能够成为大众接受的东西,才是真正成功的商业化。所以,好的、成功的商业化一定是大众选择的结果。一个成功的、被大众消费的东西,一定是公共的、大众的,是更多人选择的结果。那些认为商业化不好的观点,是违背基本事实和社会规律的。所以,商业化的本质就是公众的、大众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从历史观看,商业是创造文化和形成遗产的主要动力。商业创造文化是一个主要功能,大家知道,我们现在看到的云南丽江古城、皖南西递宏村、山西乔家大院、王家大院,这些如数家珍的历史文化遗址,都是过去商业化的结果。徽商创造了西递宏村,晋商创造了乔家大院、王家大院。还有很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都是分布在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水运码头等商业交通沿线的,这都是商业创造文化的结果。


那么旅游开发中确实存在的一些破坏是怎么发生的呢?是什么带来了古村镇的破坏?仔细观察后不难发现,一个地方的开发破坏,往往是政府计划和经营管理上的破坏,是不懂行的破坏。所以,学习型政府,权力被约束的政府,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前提。不要把旅游开发和商业化视为破坏古村的“坏孩子”,旅游,在这里不过是躺枪的人。


一些专家明确指出把村民与古村旅游开发截然分开的做法存在的问题。这是第一阶段旅游开发政府缺少经验的结果。旅游者本身其实是希望体验到真实的社区生活方式的。那么,如何实现让社区旅游保持真正的社区生活而非空壳一座呢?无他,公平“分赃”而已,也就是说让大家都有饭吃,都能分一杯羹喝,用学者的语言叫做增权(empowerment),“说人话”就叫共享发展成果。


其实,旅游不仅需要古建筑营造的空间吸引力,也很重视与当地居民的平等交流的机会。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旅游者有积累社会资本的需求,当地居民也需要与外界沟通交流。社会资本是一个人、一个村落、一个城市得以提高发展能力的重要基础。古村落旅游必须依靠当地居民的深度参与,是一种社区旅游。社区旅游是严重依靠社区的,社区的生活方式是主要的吸引物,如果把居民外迁了,“社区”就没有了,“社区旅游”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成了空架子,剩下来的其实就是古建筑旅游、物质遗产旅游了,社区旅游远比遗产建筑旅游来得丰富和更深的体验。原真性是旅游者的寻求体验核心价值之一。保持原有风貌,是旅游规划的根本目标。从这个角度看,说旅游开发会破坏古村,搞旅游的人只好哭晕在厕所好几回了。


总结一下第一个问题。毋庸置疑,古村镇旅游开发的早期,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官商勾结图谋土地开发利益、缺乏经验等原因,带来了一部分古村镇的破坏性“保护利用”,或者说给原本宁静的乡村社区带来了“喧嚣”。但是与土地管理法和住建部门推行的“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带来的恶果相比,大规模的拆旧建新才是毁灭大批量传统村落的罪魁祸首。然而奇怪的是,对于住建系统和国土系统这种地毯式消灭方式,古建筑专家、文物专家或民俗学家反而不声不响、默默忍受了,没有人谴责这样的批量破坏,却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被躺枪的旅游发展。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古村镇为什么那么快消亡?》

要说旅游破坏了古村,那么每天消亡200多、300多个自然村,显然是不可能的。全国性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过程,来势凶猛,不可逆转,加上特殊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物权不明确的制度,才是古村面临灭顶之灾的系统原因。与更容易引起公众关注,更具有关键价值的大型公共建筑如皇家宫殿、大型寺庙、全国性或区域性工程建设遗迹来讲,正如阮仪三教授所说的那样:“农村历史风貌、乡土民俗的建筑物,特别是一般民居,在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下,(更容易)被随意地拆毁”。城镇化吸引大量人口移出乡村, 强势工业化占用大量农地, 城镇数量剧增对应乡村聚落衰落。这些变化过去三四十年我们都是有目共睹。


给大家看几张图,看看工业化是如何野蛮扩张和侵占乡村的




很多年工业用地占整个用地指标四分之一



工业开发区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高原上下


工业化和城镇化挤压了乡村的发展空间,但是欧洲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比我们更高,为什么他们那里的传统村镇并没有面临中国这样的危机呢?答案与土地制度有关。土地私有情况下,城市化要征地,程序特别复杂,业主不愿意拆迁时,规划就得不到执行实施。因此欧洲的古村镇可以活得更久。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土地管理法》方面来看,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跟国有差不多,因为农民没有自主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不管农民勤劳程度、创新能力、冒险精神,村子里的房子都只允许盖一样大。一户一宅制是典型的一刀切,对于传统古村落,就不能采取一户一宅,这会造成拆旧建新的恶果,使得传统古村落的文化景观遭到破坏。


村是消亡很快。镇的衰落也差不多。

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今年将在山东滨州召开的第二届古村大会,从第一届的“中国古村大会”,变成了“中国古村镇大会”。为什么要加一个“镇”字?在我看来,镇仍然属于乡村的聚落,城市,市,才是不同于乡村的人居。镇都是从村发展而来,村是镇的基础,一般就是乡政府、镇政府所在的地方,其主体还是某个村为基础。对于普通的镇来讲,过去的城镇规划是把镇自上而下地要求镇朝着城市的方向发展,这种规划发展模式经过过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说得狠一点,就是太工业、太标准、太僵化、太没文化。对于“古镇”,应该更多地保留传统乡村的东西。要自下而上地发展,古村古镇一体,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上而下,围绕着古镇进行过多的城市化建设,而应该自下而上,围绕着古村进行反城市化建设。古镇的发展,不同于一般的城镇化发展,古镇要保留更多的传统乡村的要素,实现其传统文化基因库的重要社会功能。农村是中国重要的文化大基因库所在地,它的生态作用和经济作用也让它的保护成为重要原因。就像冯骥才老师说的那样,保护古村镇,不仅仅为了发展旅游,还有其他社会和文化价值。


小结一下第二个问题,古村镇迅速消亡的原因很多,并非人力所能逆转。但是,有些办法可能比被动地呼喊、纠结效果更好,比如,乡村旅游。赋予古村以新的生产能力。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说乡村旅游能救古村?》

简单来讲,与乡村旅游的巨大消费需求、乡村休闲度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城市居民对乡村生活方式的向往、资本和创客对乡村空间的兴趣等社会经济大背景息息相关。随着大规模、高速度城镇化、现代化,古村镇越来越稀缺,越多保留乡村要素而非现代城市要素的古镇,越符合现代都市人的精神需求,通过乡镇旅游来保护古村古镇是最好的活化方式。


中国已经有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迁移居住到了城市里。中国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可支配收入逐步提高。现在人均GDP已经超过6000美元,达到国际经验所说的休闲度假需求的指标线。中国私家车已经超过一亿辆,自驾游成为乡村旅游巨大的市场客源。“自驾游应该去哪儿”,我告诉你最好的去处是乡村,因为中国每个城市化的国民都在寻找乡愁。中国现在已经进入自驾游时代,这其中有很多原因,比如说中国现在已经进入休闲社会了,什么叫休闲社会?就是一半以上的人不用工作,另外一半上班的人有一半时间左右可以放假,当然老板可能不太高兴,但是员工很开心,明天就是端午节,大家又有三天的小长假,可以预见一大批古村落又会挤满了自驾游的游客。自驾游从城市、从大型风景区逐步转向农村,以前很多交通不方便的地方,现在自驾游也都可以快捷、方便地到达,大家男女老少都想赶紧到乡村去,因为这是在找自己的文化,同时也在帮助农村发展。


公共政策越来越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包括也把乡村旅游作为政府精准扶贫的方式。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已经发了很多文件,比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等。


在古村里面开展旅游,很多人担心保护与建设产生冲突和矛盾。其实只要观念更新、方法得当、投资到位、管理跟上,这个矛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正如清华大学罗德胤教授所说:“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保护并不矛盾,现代元素进入古村落,对满足村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来说,是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可以通过成熟的技术‘藏着掖着’进入古村落,比如掩在地下、埋在墙里……”。就连一直对旅游开发怀有高度警惕的冯骥才先生也认为:“古村落里面的居民要能过上很好的生活,才能留下他们……村落首先是中国农业社会里一个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所以生产是第一位的。所以我们要把保护和发展结合在一起”。


温习一下上述古村迅速消失的原因:考虑到大面积消灭古村的力量是城镇化和现代化,是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土地制度,是政府推动的建设新农村的政治热情和政绩冲动,是撤村并镇得到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财政刺激,是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而非农民私人所有基础上缺乏私有产权的稳定保护机制,这一切导致了古村落的脆弱和无助。


有些人担心旅游会带来古村镇的破坏,恰恰相反,是乡镇旅游阻止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一刀切带来的扫荡式的古村镇的大破坏、野蛮拆迁。古村落所具有的乡村观光旅游、乡村度假旅游、乡村文化遗产旅游等的经济价值,给了传统村落一线希望,一丝曙光。正因为古村镇具有一定的旅游经济功能,使其避免了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的“拆旧”厄运。城镇化的一个表现就是农民离开村庄进入城镇,即使一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后仍然保留乡村旧宅,但因为在城里赚了钱,有了钱就想造新房子,在“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法规框架下,要盖新房子就必须拆掉旧房子。这个过程中,如果你告诉他旧房子可以用来发展旅游,可以发旅游财,那么,他就不会盖新房子了,盖新房也会自觉地去保护旧房子了。上海市民喜欢到山里面度假,这个模式随着现在土地改革的尝试,城市访客通过土地产权的混合,未来可以做一个很好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投资商。当地农民、NGO、媒体,逐步认识到古村镇所具有的广泛的公众价值认同和怀旧消费需求,人们才开始将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法律法规硬性规制的拆旧建新的脚步放慢或停了下来,古村因此得救了。


以古村镇为基本资源开发出来的乡村旅游目的地,与基于长城、颐和园、九寨沟等文化和自然景区的旅游目的地不同,乡村旅游基本上是无景区化旅游目的地,前者主要商业管理模式是卖门票,但是乡村旅游做得好是无景区化旅游目的地。无景区化旅游目的地主要是城市居民自驾游到农村去,一路上随时可以停留,向乡村张开翅膀。这就需要政府做无景区化目的地,到处可以有非常好的服务,比如说旅游规划和其他规划合一,农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延伸等等,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访客和当地农民和谐交流。


上面说过乡村旅游是一种社区旅游。古村旅游也是一种社区旅游。社区旅游往往就是那些当地居民的生活常态、生活方式也被旅游者、外来访客视为有文化特色和满足好奇心的一个对象。人及其生活,当地的活的文化传承,是具有重要旅游资源价值因而也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但是由于在政府权力和资本力量过于强大的地方,当地居民虽然本身的居住、生产、生活和文化景观构成本地最为关键的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但他们却常常得不到规划建设、景区管理、利益分享的参与及合理收益。由于担心管理不便、利益分配不均、商业信用不可靠等原因,投资者和地方政府常常宁愿选择更为简单粗暴的全部外迁的办法来推进历史地段的旅游开发。阮仪三教授说过:要“让民间力量参与到传统民居保护中……产权问题是个谁也迈不过去的坎”。东北大学设计系主任赵琛认为:“国保、省保,不如农民自保”。他们说的,不管是保护问题,还是我说的利用问题,都要注意农民的产权和他们对利用效益的分享权利。


小结一下,第三个问题,旅游救古村的原因是因为城里人需要古村,村里人也不再拆古村。这两个原因,可以让冯骥才、阮仪三等先生减少担忧与焦虑。


下面讲第四个问题,古村不拆了就能自然而然变成旅游产品吗?不行,需要更多,《古村活化是乡村旅游最主要的发展路径》


被救下来的古村一定就能变成很好的旅游产品吗?“原汁原味”,经常听到一些专家、一些诗人、一些画家、一些人类学家、一些古建筑专家这样对农民、对村长、对旅游规划师这样的期待。可是“原汁原味”真的能实现么,这样做真的好么?


社会学里有一个概念叫做现代性。现代性是一种进化的、进步的、不可逆的时间观, 缘起于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因为科学的促进,人的现代观不断变化(哈贝马斯)。随着工业化逐步完成,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国家和中国的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后现代”现象,全球化、消费主义、权威瓦解及知识商品化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 工业社会对传统社会的侵入瓦解,同质化、机械化、商品化、世俗化席卷神州大地,互联网和移动社交媒体出现,个人主义、多样化、民主化、大众社会等选择性,即使地处偏远的乡村,也受到不可避免的影响。在这种演化动力推动下,封闭式的“原汁原味”只能出现在横店或冯小刚电影公社里。面对不可逆、不可回避的现代化趋势,如何尽可能多地保留一些传统村落的物质基础及其非物质要素?只有活化。


下面讲讲活化也有困难之处。可能要批评文保界了,如有不适,敬请谅解。


古村也好,古镇也好,城市历史地段也好,活化工作首先面临的是传统观念和现有法规的阻碍。根据现有文物保护法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是不可以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的(2015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文物场所不得企业化运营,这与目前中央推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的高效持有、保值增值、提供国民更多“社会共享”要求背道而驰。只允许文物管理所、国有博物馆、观光游览场所三种利用途径而一味排斥兼容性、多功能的其他使用途径和方式,既不符合历史上文物建筑及其功能空间的真实状态,扼杀其长期以来的丰富多样的使用方式;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行业惯例相冲突;而且由于完全忽视当地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发展要求,导致当地居民消极态度故意破坏文物现象的发生。我一直弄不明白商业经营与文物保护之间存在你死我活的关系么?“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就是剥夺了这个地区的发展的权利。


先看看外国能不能商业经营。


实际上,西方各个国家,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建筑空间照样可以商业经营,开旅馆、做餐厅、开婚礼趴,样样可以,但并不影响那里的文物保护啊。全世界范围内,国家级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级别的文保单位,进行多种商业化管理运营案例不胜枚举。西澳大利亚女子监狱(Fremantle Prison)是世界文化遗产,已经改建为青年旅馆;挪威的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卑尔根木屋古街布里根(Bryggen)基本上都在商业经营,一点也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和社区可持续发展。土耳其著名的温泉度假胜地、世界文化遗产地棉花堡(Pamukkale),其古罗马时代的温泉遗址至今仍向国内外游人提供沐浴服务(而西安华清池唐代杨贵妃沐浴的温泉池只能干巴巴地放在那里十分无聊)。意大利是全球世界文化遗产地最多的国家,它的文保法规十分完整完善,提倡“最好的保护就是使用”,不少保护建筑仍作为办公场所或住宅使用,既要保护古建筑,也要保护生活在里面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它留下的不只是古建筑的驱壳,更是要让古建筑“活着”。针对一些已经成为著名旅游场所的古建筑,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实行“领养人”制度,通过招标把古建筑使用权租给私人企业,按照文物建筑的规范要求放手让企业利用,并对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开放文物修复工作。被企业领养的文物建筑可以用作旅游咨询中心、书店、纪念品售卖店、咖啡馆、餐厅、展览馆、婚礼婚纱店、承包售票、存包、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正因为意大利开放文物场所的企业运营,意大利才成为全世界遗产保护做得最好的国家。中国也是一个文物大国,为什么不能学习意大利等遗产大国的先进做法呢?


再看看中国古代和现代实际的执法情况。现在被当作文物保护起来的建筑物,历朝历代都是处于使用之中的。实际上,现有国有文物景点、基本上都在商业经营:故宫、颐和园都在卖门票、开发纪念品,西安华清池每天晚上都要举行数场令人感动的《长恨歌》实景商业化演出,它们丝毫没有影响或破坏华清池的文物保护,恰恰相反,它们的商业化运营,大大提高了传统文化在中外游客中的传播。不久引起包括CCTV在内的媒体的一边倒支持的北京智珠寺改辟为咖啡馆的案例,也充分说明,文物允许经营,也许保护、展示得更好。


今天的《文物保护法》应该改为《文物法》,不应该独立地讲“保护”一个问题,而要同时以法律的语言,界定清楚保护、利用、产权等多种利益关系及其协调的准则。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就是要让文物说话,要让文物活起来。


令人高兴的是,被动保护这种情况最近有了一些改变。习近平强调,“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在社会各界,包括文物界,也逐渐接受文物场所“加强利用”、“护用并举”的理念,不再拘泥于消极的、封闭性单一保护认识。在此大背景下,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草案》单独增设了第六章“合理利用”共9条内容。这是值得肯定的、积极的进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明确指出,要“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第一步首先对“市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这一点变化今后完全可以放宽到更高级别的文保建筑的合理使用上。中央政府要求文物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我想这些新的法规一定能积极改变古村镇的旅游活化与当地农民就地城镇化的问题。


小结一下第四个问题。光有保护下来的古村还不行,要需要活化。活化需要克服一些过时的法规制约。完善法规。


五、乡村没规划?乡村谁规划?

有些人认为过去中国农村无规划,这是我不能接受的,特别是熟悉中国风水理论和实践的规划师们所不能接受的。中国具有悠久的乡村自治、自主规划形成的乡建文化传统,很多古村落有着非常好的规划,在几千年的自治过程中,古村落形成了天人合一的空间格局,有着非常好的风水禀赋。正如海南省旅发委原副主任陈耀所说:“我所到过的很多古村古镇,规划极好,依山顺水、天人合一,就地取材、物尽其用,保护生态,突出生活和其他功能。古代的风水学和堪舆学,很多内容就是规划学和环境学的内容。说乡村没规划,是严重的民族文化虚无主义,对弘扬中华文化是负面作用的”。


乡村规划不能一竿子插到底,因为自古以来中国乡村是自治的,皇权达不到乡村这一级。这实际上不是皇权没有能力达到乡村这一级,而是皇权故意留给乡村一个自治的余地。之所以这么做,是自古以来的统治者就深刻理解乡村社会的复杂性,深刻理解乡村文化自生自治的生命力。古人云“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句话反过来,又可以推断出“一方人规划一方水土”。如此,水土养人,人规划水土,就形成了一个自治社会的良性循环。


村民祖祖辈辈生活在乡村,他们对实用性的体验是最深刻的,他们或通过他们的风水师早已用自己的一砖一瓦给自己的乡村做好了实用性的规划与设计。村民的规划是最接地气的,村民祖祖辈辈的规划早已覆盖了乡村几千年。一些人质疑乡村规划传统,实际上是对乡村传统的无知,是对乡村的浅薄认识。乡村现在亟需的不是全覆盖规划,而是保护与活化。如果想为乡建做点事更应该像凯文凯利写的《失控》,如何有限度的介入、如何谨慎的引导、如何能让村民去自组织自生长。没有规划、规划得其丑无比的,我倒觉得是前几年的新农村建设。


从法理上分析一下,乡村应该由谁来规划?是不是住建部有法律授权能够主导其规划建设?《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物权法》第五十八条“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中国是实行两种土地制度的国家:城市土地的国有制,乡村土地的农民(私人及集体)所有制。农村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少数情况外,住宅建筑是私有物权,耕地及宅基地是集体产权。总之不是国有土地。政府对其规划权不可能像对待城市国有土地那样一竿子插到底。《物权法》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法律上来讲,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上也是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自古以来都是农民的私产,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就使得村民天然地成为乡村的主人。政府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则,在法律上是不能干预农民宅基地怎样规划怎样使用的。规划权力应该属于村民,应该以村民为主导。


由此可见,住建部于2015年12月7日对外公布《全面推进乡村规划指导意见》,明确宣称自己具有乡村规划的主导权,高调宣布扩大乡村规划覆盖面,公然要求各级住建部门限期(2020年前)完成乡村规划,是缺少《城乡规划法》之外的法律依据的,而《城乡规划法》是住建部自己主导的“部门法”。


乡村规划面临着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横向上存在文本与文本之间的相互冲突,纵向上存在静态文本与动态现实之间的相互冲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央越来越重视城乡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这其中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法律法规与现实发展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构成了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搞乡村规划改革创新,首先要从法律法规的改革创新入手,惟其如此,才能体现改革创新的诚意。《城乡规划法》方面来看,过去的《城乡规划法》实际上是在部门利益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赋予了住建部太多规划权力,未来应该通过改革创新把更多地规划权力还给农民。当然,《城乡规划法》虽然有局限,但其也有积极一面,该法并没有规定要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这说明法律制定者还是尊重乡村的。


最近一些部门和学者在讨论城乡规划法违法入刑问题。我在看来,没有土地制度确权,就贸然入刑,估计农民坐牢的人又要增加了。因为所谓城镇化,一开始就是眼睛盯着农民的土地的,拆迁、强拆与反强拆之间,有时候会利用城乡规划法来要求农民牵走。如果不迁?对不起,入刑。这个激发社会矛盾,最终带来的社会冲突和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其危险性千万不能低估。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乡村规划并非单一的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属于住建部法定管辖领域)。在中国大规模高速度城镇化、现代化、全球化背景下,乡村人口普遍出现迁移进城、乡村发展出现普遍衰退现象,其中又恰逢中国经济新常态、速度放缓、产业转型多种挑战。在此情况下,乡村发展基本矛盾根本不是什么乡村建设规划,而是产业重构、社会重建、生态修复的问题,这是今后五到十年乡村规划的核心问题。这三个问题根本不是住建部的法定管辖范围,产业有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旅游局去指导;社会应由民政部、社保部、卫生部指导;生态应由环保部指导。


小结一下第五点,乡村规划远非乡村建设规划。即使是建设规划,物权处置权利在农民而非政府。


问题汇总


问题一:【市场腹地与产品差异】

提问1.大陆至少有上万个古村落,虽各有特色,其实类似居多,真要作品牌,差异化的难度不小,吴老师,怎么看?


提问2.如果如大多数古村的发展,都只有旅游一条路径,那么会不会因为数量太多,会出现过度竞争,以及万村趋同,丧失自身特色的现象?


提问3.大陆至少有上万个古村落,大都强调历史文化,如何吸引喜时尚更胜历史80/90后的眼球与兴趣,尤其是要跟国内知名景区与国外旅游胜地相比,难度不小,如何逐步将80/90后,拉回古村游?吴老师,怎么看?


吴必虎:好的,我回答第一个合并起来的问题,如何防止村落产品同质化,或者说如何根据市场进行产品选择的问题,首先第一步对传统规划方法的使用,也就是说不同村落资源价值本身是有差异的,那么我们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对这个乡村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找出那些最有特色最有竞争力的村庄进行开发。第二个把即使有一些景观、文化同质的村庄,可以根据产品定位不同,有所偏差有所分异,有些针对年轻人有些针对中老年人等等。


根据市场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定位和开发,当然也跟你的投资能力有关,如果投资能力很大,也就是说活化的方法、技术、艺术、设计能力和材料等等 ,实际上是有很多的空间的,可以分异化的。从资源、产品两点来看,实际上还有第三点,也就是说市场腹地来看,实际上乡村旅游跟九寨沟和长城等景点不一样,它不必要是全球化产品,多数情况下属于区域产品,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一个县、一个城市需要的产品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根据腹地的不同,那么在不同的腹地里面,相同的产品是可以存在的。也就像那个麦当劳、星巴克一样,它的产品完全同质化的。可是它的服务对象是在不同的这个市场腹地里的,那么它的这个标准化或者说它的服务的这个统一性,哪怕这个经营管理方式差不多的。像这个花间堂啊,像我们做的这个大地乡居啊。它在不同的区域市场里面,在这个腹地范围以外,就完全可以这个同质化的,并不存在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分三点:资源、产品和市场腹地。


问题二:【多规合一】

提问1.乡村存在多规并存的问题吗?需要多规融合吗?这里乡村指的是某一个乡村或者是说发展旅游的某一乡村?


提问2.如何看待古村落保护与再生跟古村落过度开发造成破坏的界限?


提问3.乡村规划一直强调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当地村民的诉求,现行大多数规划貌似仍停留在少数人手中,有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科学的方法或制度(近期看到成都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践与探索有部分启发)?


提问4.美丽乡村与传统村落如何结轨,如何建设的更像农村,谁来建?可以具体的讲案例,来打开思路


吴必虎下面我把小冰搜集的问题合并了一下。多规合一的问题,实际上乡村规划也存在多规合一,我刚才也在前面也讲了。这个乡村规划不仅仅是建设规划,还包括产业规划、社区组织规划、旅游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等,本身内部存在多规合一。另外,和城市之间,城乡之间要统一,所以这个多规合一问题是存在的。这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前段时间对住建部说要对乡村规划一竿子插到底、要全覆盖提出异议的原因。这是多规合一的一个角度。


那么多规合一的另一个角度就是保护和开发,就像冯骥才老师说的,乡村旅游可以发展,但是不能开发。这实际上在中文之间是有差异的,但在英文里都是development。所以,这个保护和开发过去看上去矛盾很大,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矛盾,就像罗德胤教授说,这两者之间,保护和利用,而且冯骥才老师也说了,乡村过去是中国基本的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单元,没有生产功能村庄是不可能存在的。他也支持产业化和经济建设的。那么当大家不种地的时候,乡村的生产这个功能消失,不需要那么多人种地,不需要那么多人住乡村,那么这时候乡村怎么办呢,实际上需要赋予新的产业功能。


对于所谓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是人为割裂的结果,是学科互相排斥、不能多学科的结果。另外,现有的法律在土地利用分类上,独立的把土地划分为单一的功能,现在被实践证明,不管在城市和乡村都是不合适的,应多功能的共存一块土地,一块地可以用来耕种、观光农业、也可以乡村度假,都是没有问题的。很多多规合一涉及到产权制度、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所以农村的土地利用涉及很复杂的问题,基本上分为两块,一个是能不能非农用地,第二个是宅基地能不能进入市场。


那么,第一个就是关于这个能不能非农,农村的土地一定要农业的使用,这样的一种传统的一个看法。这个农业部也好,国土资源部也好,都强调这一点。实际上呢,中央文件已经连续好几年要求,一号文件要求,这个农村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总理也说了旅游,包括乡村旅游,也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既然农村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那么农村的土地利用也应该加以配置,而不是过去的固守这个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科学的,因为20年前18亿亩耕地,那么亩产假如说是600斤,现在可以到1200甚至2000斤,再加上现在这个设施农业,耕地面积需求就会减少。


在不同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一个国家的人口对土地的需求的数量是可以变化的。农村的土地可以非农用地,农村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农村的土地应该也有一二三产用地的一个配置,前两天有关部门联合发了一个文,乡村的集体用地可以用来乡村旅游开发的,就是撕开了一个口子了。第二个问题是农民的宅基地能不能进市场,实际上这是一个确权,农民土地用于金融、合资、入股,甚至转卖的一个权利。

 

问题三:【社会价值】

提问1.古村落的保护大多以发展古村落旅游的形式来实施,而那些经过改造的古村落大都失去了它们原有的特色和韵味,难道就没有一种和旅游无关和经济无关的,完整保留其历史文化意义的保护方法吗?


提问2.关于古村落旅游发展,我觉得有很多偏离了乡村本质的东西,比如五花八门的活动项目。乡村的生活简单,正是这份简单自然才会吸引大批游客。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发展中守住乡村它原本的魅力呢?


提问3.大陆古村落村民,与来访游客间,如何友善互动,一方面将干扰村民生活,导入与村民生活融合,一方面,增加村民收益,仍维村民尊严,也减少发生宰客现象,吴老师,怎么看?


吴必虎:这几个问题主要是关于乡村的非物质文化和古村社会价值的,古村利用活化的过程中,它的原有特色如何保持,同时又能使得游客跟村民互动,尊重村民民意,保留乡村性和乡村风格,这对于开发者和经营者是一个挑战。


实际上要完全保留乡村原始风格,保持传统的景观特征、产业特征、建筑的风格特征、功能,那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历来就不太赞同这个意见,不支持原教旨主义的乡村保护的一些观点和做法,因为那做不到。农民自己抛弃了乡村,进城了,另外一个,新乡绅或者城市居民到乡村来居住,来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的人,他们只要乡村的空气和自然景观。但他们在居住啊,生活便利性啊,基础设施方面要求还是很高的,虽然我们强调、推荐乡村风貌,就像罗德胤教授指出的,把现代设施“藏起来、掖起来”,但并不是说没有,所以这个就是一种融合吧。


乡村的社会价值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变迁,就像前面讲的现代性,事实上任何时代都有它的时代性。比如说一个唐宋古村,要把村子完全保留唐宋时的社会习惯、社会风气、生活方式,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当地的文化保留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哲学观或者说一种呈现方法,第一个是客观主义的原真性或者活化方法,第二个是建构主义方法,第三就是述行(说和做)主义,或者叫后现代主义的办法。


三个活化利用的方法听起来很神乎其神,如果说人话,第一个客观主义,意思就是它原来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这样的村子基本是石头做的,比较坚固,比较完整的保留原来的建筑风貌,这个完全不能拆,我非常同意这个原汁原味保留下来的观点,不过,这样的村子非常少。第二种就是建构主义,根据一种主流的价值观选择旅游资源或者产品组织方法。比如说,关于抗日战争的红色旅游,主流价值观选择的更多的是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战争发生地,而国民党国军的抗日事迹多数就被建构掉了。这个就是建构主义的活化方式。


那么对于古村来说,我们保留和向游客呈现的,肯定就不会恢复这个程朱理学那样,要求这个皖南的那个棠樾牌坊啊,或者是那些贞洁牌坊啊。我们女同学如果离婚了就不能再找其他男人,这种我们很显然要把它建构掉,再比如,以前要求农村女孩裹脚,我们也不能恢复这些东西,所以“原汁原味”的价值观并非多么好,我们能这样去原汁原味么?所以说一定是建构的,我们把认为好的东西把它呈现出来。


那么建构主义就是一种有选择的价值观导向。那么第三种就是述行主义,什么叫述行呢?述行(speech-action)是语言学的一种表达方式,像现在的印象刘三姐、印象大红袍就是一种舞台化的表达方式,现在很多的旅游演出就属于这种活化的演出。


关于社会价值,我就这样简单回答一下。 


问题四:【路径选择】

提问:广大古村,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旅游资源有一定价值,但未必非常突出。同时周边没有大中城市的客群可以依托,交通不便。同时新产业的发展比较困难。请问该类古村的旅游,如何发展?古村的发展,是否只有旅游一条路径?


吴必虎:有同学问到假如这个古村资源不怎么样,客源也不怎么样,应该怎么发展。其实可以发展特殊兴趣旅游或者说探险旅游,当然,有些地方确实不能发展旅游,不是说5万个古村落都能发展旅游,旅游是一种市场行为,要进行市场可行性研究,投入产出的分析   就像四川彝族山崖上的一个村子,小学生们上学要绳索才能下来,那么这个修路成本太高了,我们可以把村民转移下来,上面可以作为探险旅游。


问题五:【土地制度】

提问:乡村旅游、古村落发展必然涉及农村用地问题,乡村旅游发展对现行土地政策有哪些新的要求,土地流转与农民意愿、收益分配以及政府、村委、企业间的关系如何协调? 


吴必虎:关于土地制度的问题,实际上,我前面讲到这个问题。就是根据中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毛泽东当年号召农民跟他闹革命时候说的是“打土豪分田地”,没有说打土豪租田地。所以地应该还给农民,这个是毫无疑问,在古代也是这样的。但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怎么办呢,就是我在多次场合建议的,就是长租制,就是长期租赁给农民。比如说100年或者是150年,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相当于拥有这块土地,他可以拿来到银行贷款,可以和城里人合股可以卖给其他人等等。那么这样就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从土地所有权人(ownership)来讲是农民本身,不是村长、村委会、也不是县政府,如果这个基本制度、土地改革、新一轮的确权之后,我想乡村旅游也好,古村落保护也好,就会更加有效率,能更好的保护古村。因为地是他自己的,大批量的、整体性的拆迁不大可能了,这样村落就能保护下来。现在大批量的拆村并镇都是政府行为,一声令下推土机进来了。如果是每家每户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那么古村落的保护就会容易得多。在这个土地确权的情况下,乡村旅游的产品可以根据市场规律更好的进行开发。


问题六:乡村建设,其主要是造人,如何把人拉回来,如何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乡村是个熟人社会,现代很多问题的本源也在与人与人之间距离的缺失,说白了,建美丽乡村,实质是在造人,那么怎么造?造玩之后会是什么?造神,乡村都会有信仰,有祠堂,这是造神,如何造?这可能也是传统文化在西方生活方式下的变迁,如何保留,如何造神?再者,要让村民富起来,造钱,如何造,吴老师,怎么看,谢谢?


吴必虎:那么下面回答乡村建设关于人的问题。

最近华南师大要开个会,叫做旅游地理和人文地理的会,让我报题目,我就说《中国乡村向何处去?村里来了新乡绅》,未来的乡村可以想象,大多数农民进城了,有一小部分农民还留在村里,未来可以想见,乡村土地产权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有一部分资本,或者说有一部分从老家出去的人,出去读书、做规划师、做设计啊、当官啊又回去了,过去像王安石、苏东坡都是回老家的。


这样的一个回老家的人我们称为新乡绅,最近中央文件中也出现了新乡绅的概念。未来的乡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原来的村民,第二类是回归故土的村民,第三种是喜欢上这个乡村,留在这个乡村的新移民。这样三部分组成了一个新的乡村的社区,这样也是实现了乡村空心化的重振,因为这批人出去回归到乡村后,它有新的业态,新的服务业支撑,成为新的“1+3”的产业结构。


问题七:现存古村因为用地紧张,拆掉旧宅建新居,改善居住条件翻修古宅、屋主无力修缮古居的现象很多。古宅产权置换、宅基地置换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涉及到政府财力和建设用地储备的问题。特别是在古村保护开发的前期,知名度不大,企业未介入,上位政策支持不到位,这时候镇村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老师可否介绍些经验?为地方政府支点招?


吴必虎:关于中国的土地供地紧张问题,我历来不认可,比如说18亿亩耕地红线,我认为是虚假问题。第二个说中国建设用地紧张,我也认为是虚假问题。因为像京津冀一体化规划,五年内不增加建设用地;上海房价那么高,上海的郊区还要非要种地,我认为很无聊。上海那种地方,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房价高了就要增加用地。大量乡村的宅基地闲置,没人用,大量土地浪费,这种土地完全可以放开来、释放出来,让市场去购置,实际上城里人很愿意到乡下去买一块宅基地。所以我认为这是制度问题,不需要做任何科技创新。


所以呢这个,中国的土地供给、政府拉高房价,这种做法应该加以遏制。根据市场需求,13亿人到底需要多少建设用地,你能算出来的,中国这么大的地方,有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可以把农村宅基地,就像《围城》一样,让想进城的农民进城,给他们入学、高考的权利,想到乡下买地造第二住宅的人可以到乡下买地。当然要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管理,比如说:每家买地不能超过多少亩,这样就能防止土地兼并,是有法律可以实现这些管理的。


问题八:逢简村作为岭南小周庄,近些年因水文化被人熟知。旅游火起来后当地开始各种卖玉器,卖全国各地泛滥了的纪念品,各种伪文艺的店开始开起来,完全破坏了原有的水乡古朴氛围。这种问题其实很普遍,对于村民自有房屋内部经营与出租情况,政府可不可以介入?怎么介入呢?


吴必虎:关于这个问题,这个岭南小周庄的情况,实际上这是个系统问题。比如说假货啊,伪文艺啊,这不是古村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这个信用体系的问题。如果说他是真的文艺,就像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乌布村,它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工艺美术的生产基地。第二个,如果这个房产的产权确认以后是农民自己的,农民把它卖给谁,或者让谁使用,这个是他的权利,我认为政府不用过多干预。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政府管得少了而是管得多了。

 

问题九:可否请教虎老师,有厚重历史价值的古村(如湘峪古堡)如何选择多如牛毛的规划企业?


吴必虎:有厚重历史的古村如何选择多如牛毛的规划企业,你的判断不准确,实际上真正懂古村规划的企业不多啊。如何选择规划企业,实际上要业主本身是对古村保护与活化有了解,才可以选好。只要你知道什么叫古村的保护与活化,那么你就能找到你要选择的咨询企业。


当然我再多说一句,现在的规划设计,学科划的太细,大家不太愿意合作,这是个问题,实际上古村的保护与活化,涉及到古建筑,涉及到文物,涉及到民俗,涉及到生态环境,涉及到旅游产品开发,涉及到目的地营销,而一个规划院,不管是清华同衡还是同济规划院,还是东南大学还是北大等等,哪儿哪儿,我认为现在培养的学科,不能满足一个完整的团队需求,那怎么办呢,我觉得要形成团队作战,联合,跨学科,才能真正做好一个方案,也就是说咱们规划队伍内部,也要进行多规合一。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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