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015年05月08日 09:33 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我院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九江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九院党字[2012]36)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对象

被学院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全体入党积极分子。

二、推荐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标准、择优推荐的原则。

三、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入党动机端正,作风正派,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年满十八周岁,思想进步,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4.培养期间主动向支部上交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少于3篇。

5.积极参与学院及所在团支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能起到表率作用。

6.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1/2以内。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各级(全国、全省、全市、全校)专业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获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

4.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6.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各级班团组织、学生会和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且工作突出者予以优先推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凡受校、院纪律处分者,不予推荐;

2.凡上学期挂科者,本学期不予推荐。

(四)凡被确定为“推荐”对象后受到校、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取消推荐资格。支部将加强对以上同志的教育和培养,加大考核频度,对认错态度良好、改正效果突出的同志,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四、推荐程序

学生党支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推荐工作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的重要环节,作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严格要求,坚持标准,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推荐工作,一学期一次(每年的3月和10月进行)。步骤如下:

1.学生党支部确定学期发展计划;

2.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入党推荐表》;

3.各入党培养人根据发展计划按照150%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4.召开支部大会,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答辩,所有正式党员参与考评;

5.召开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考评结果确定拟发展对象;

6.将拟发展对象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7.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学生党支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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