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暂行)

2022年03月25日 15:01  点击:[]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对《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九江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学校实际情况宣布疫情结束为止。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审核同意后正式通知为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丌得擅自返校。对违反返校要求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且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九江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隐瞒、谎报旅居史或不服从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拒绝配合测量体温、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者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落实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自己不确诊、疑似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者;或在疫情专项排查时,隐瞒信息,不如实上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身体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应主动报告,不主动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谎报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信凼、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不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校内公共场所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经教育引导仍不听劝阻或消极抵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杀、通风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疫情期间有关学生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校外租房的,且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带入、留宿校外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校门出入相关证明材料或伪造其他有效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请假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离校,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销假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以越门、翻墙、破坏围墙围栏或搭乘他人车辆等方式私自进出校园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九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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