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生义务服务师生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03月18日 17:31  点击:[]

    为充分发挥学校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进一步提高获资助学生感恩社会、服务师生、服务社会意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九江学院学生义务服务师生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条 参加对象为有健全劳动能力的获资助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服务时间: 获资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原则上每学年服务活动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三条 服务范畴:坚持智力服务与劳动服务相结合、集体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内容包括协助整理资料、维护教室、实验室、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周边公共卫生以及其他校内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 组织安排:每学年初,由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提交《九江学院义务服务师生活动学生需求情况申请表》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筹调剂后通知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各班学生课余时间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 考核管理:

1.获资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实践活动必须持《九江学院学生义务服务登记卡》。学生参加义务服务师生活动和实践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每学期末需在参加学生的《九江学院学生义务服务登记卡》中有关栏目内做好记录,并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汇总后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最终返还各二级学院并记入获资助学生个人档案存档。

2.获资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义务服务活动时间。由辅导员统计各班获资助学生参与义务服务实践活动情况。未参加义务服务实践活动(含逾期不交考核卡者)、未完成规定服务工作时间及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如无特殊原因,二级学院按本规定将考核情况记录至次年的学生个人操行,作为调整该生下一学年评定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六条 原则上所有获资助的学生都需主动完成规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实践活动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重大疾病等)未完成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可免于进行义务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需成立学生义务服务师生活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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