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3年7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教发〔2019〕6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政〔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二级学院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原则上不超过15%。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能积极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恶意欠缴学杂费、有违法及严重违纪与失信行为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需之外的高消费行为。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九江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学生及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罕见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抚恤补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3)单亲低收入家庭或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
(4)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贫困山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务农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及电子游戏厅等场所;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或无特殊原因校外租房;
(5)日常消费支出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干部、学生工作专职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监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或专业)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的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由学生选举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年级(或专业)负责人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其中班主任作为班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五、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佐证材料以备核验。特殊困难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原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2.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该体现梯度差异,合理分配资助名额,禁止“一刀切”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明确重点受助学生,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
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4.隐私原则。在开展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公示及宣传等工作环节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维护受助学生尊严。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后续管理
1.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对资助对象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档案库。
2.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3)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现象;
(4)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5)考试舞弊等。
4.各二级学院要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并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5.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明显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所在二级学院。
6.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九院字〔201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