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对法定规划编制教学进行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作者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何邕健,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城乡规划系副主任卜雪旸在《规划师》2016年第1期撰文,文章以近年来天津大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改实践为例,首先阐明了原法定规划编制教学中学业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了学业评价改革的两个方向;其次详细阐述了法定规划编制教学中学业评价改革的重点,包括调整教学组织、明确各环节的评价侧重点、构建“知识技术与人文素质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以及向学生反馈学业评价四方面的内容。
学业评价改革的重点1调整教学组织以总体规划教学为例,可将教学阶段划分为“纲要方案—规划方案—专项规划( 研究)—成果编制”四个阶段,课时分别为6 周、4 周、4 周和2 周( 对应48、32、32 和16 个学时)。新的教学组织取消了原调研阶段,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调研是纲要阶段的内容之一;新增了“专项规划( 研究)”阶段,是在原则确定规划方案后进行的深化工作,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从指导教师提供的方向中选题,以培养学生个人专长为目标。前三个阶段都设置汇报环节并由所有教师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成果编制”阶段则要求学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所有成果内容并提交本册,由所有教师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学生该阶段的成绩。
2明确各环节的评价重点法定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内容,相应的,教学评价过程中的各环节亦应有所侧重。例如,在总体规划教学评价体系中,“纲要方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获取数据、分析并发现问题、提出规划基本思路与重点问题的解决办法,因此对学生在该阶段的评价,侧重点宜为以熟悉技术规范、熟练掌握专业软件和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为核心的技能评价,以及以逻辑思维、团队协作和口头表达为核心的人文素养评价;在“专项规划( 研究)”阶段,对学生能力的评价重点应为以数理分析和专业知识为核心的技能评价,以及以逻辑思维为核心的人文素养评价;“成果编制”阶段的评价重点在于对学生掌握专业规范、图纸表达及本册制作等专业技术水平的考评。所有指导教师在全部评价环节中都应统一评价方向,以避免因个人研究方向的差异而导致评价结论出现偏差。
3构建“知识技术与人文素质相结合”的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 年版) 指出,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应具备六种基本能力:前瞻预测能力、综合思维能力、专业分析能力、公正处理能力、共识构建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前三种能力是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分析方法,后三种能力则是学生必须具备的人文素质。法定规划编制尤其是总体规划编制,对这六种能力的要求更为突出,因此法定规划的学业评价也应结合实践要求,构建起“知识技术与人文素质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天津大学城乡规划系法定规划教学组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对应六种基本能力设置了十项评价内容,目前初步形成的综合评价体系如表1 所示。这个综合评价体系只设定了各个教学环节评价占总成绩的比重以及各项评价内容的相对重要性,并未设定评价内容的具体权重。这样做是因为一方面,城乡规划并不是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很多评价内容并不需要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量化”;另一方面,有些内容如软件熟悉程度、对公共政策的掌握以及团队协作等内容,只能由指导教师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评价。因此,这一指标体系体现了评价内容与评价人经验的结合。4向学生反馈学业评价最终成绩的给出表明特定教学阶段和学业评价已经结束。然而,在真实的法定规划编制工作中,通过评审的方案只是全部规划“过程”暂告一段落,除了继续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即便是已经批复的规划方案,也需要不断检讨和调整。因此,从继续提高学生参与法定规划编制的能力以及对城市规划本质认识的角度看,向学生反馈学业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学业反馈可以采取教师向学生给出评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师生面谈的互动方式进行,以后者为佳。一方面,教师要向学生指出其在每个评价环节得分的详细情况,使学生了解自己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总体表现,由指导教师进一步指出学生在每个评价环节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是否存在对技术规范掌握不足,是否在成果制作方面存在漏项,或者口头表达不佳等,从而使学生得以明确其今后需注意或改进的方向;另一方面,由教师请学生提出自己对法定规划教学的意愿模式,特别是法定规划的授课方式、讲授内容及评价方式等,从而为进一步改进教学组织与评价体系提供参考。